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途径
1949年以前,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主要依赖国外,国内的研究生教育规模很小,仅有少数高等学校招收数量有限的研究生,共授予硕士学位200多人,没有博士学位。
1978年我国恢复研究生招生,研究生教育逐步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1978年,全国报考研究生的人数达6.3万人,经过严格考试,录取1万人。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我国正式建立了自己的学位制度。学位制度实施以来(截止到97年底),我国共培养并授予了近3.5万名博士,39万多名硕士,近420万名学士。97年底全国在学研究生已达17.6万人,其中博士生3.9万人,2000年在校研究生规模已超过20万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日趋旺盛,人民群众要求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按攻读学位等级的不同,研究生分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硕士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博士生)。目前,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途径有学历教育、攻读专业学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等。现主要就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途径作一简要的介绍:
一、硕士生学历教育。它是指按教育部的计划招收的硕士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大专毕业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等。按在学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不同,分为国家计划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培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是指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研究生,分为定向生和非定向生两种。非定向生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实行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定向生在录取时必须签订合同,毕业后按定向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或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筹集的经费,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组织命题;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二、攻读专业学位。1990年至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先后批准设置了工商管理、建筑、法律、教育、工程硕士、临床医学、公共管理、农业推广、兽医等专业学位。另外,从今年开始,还开展了两课教师、中职教师申请硕士学位工作。专业学位的设置,是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改变了我国学位类型、规格单一的状况,推动了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学位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和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正在成为高层次专业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
三、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为了促进各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经济、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我国从1985年开始,为未能接受研究生教育、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开辟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渠道。截至1997年底,通过这条渠道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分别为463人和18142人。有关办法经过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到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符合国家鼓励公民多渠道自学成才的一贯方针,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在职人员钻研业务、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